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60372号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畅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山东路**甲华仁国际大厦15A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银川西路****楼****。
本院受理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畅联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乐 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