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灵宝恒晟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282执170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灵宝恒晟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灵宝市亚五路亚武****楼****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住郑州市惠济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被执行人:灵宝恒拓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灵宝;'>住所地:灵宝市亚武路政府小区ivstyle='LINE-HEIGHT:25pt;TEXT-INDENT:30pt;MARGIN:0.5pt0cm;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5pt;'>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院查明,位于灵宝市函××大道与新华路××广场××214铺(所有权证号:*(2019)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1832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灵宝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灵宝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灵宝市函谷大道与新华路恒隆广场一期1幢214铺(所有权证号:*(2019)灵宝市不动产权第0001832号)。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