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2执恢30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楼****。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酒店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灵宝市亚武路亚武**v>
法定代表人:董学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董学鹏,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住郑州市惠济区v>
被执行人:灵宝恒拓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住所地:灵宝市亚武路政府小区v>
法定代表人:董学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与****酒店有限公司、董学鹏、灵宝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拍卖了****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酒店室内财产价值共计315630元,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委托邱建辉竞拍取得该财产,并已完成交付,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1282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卫常辉
审判员 王帅锋
审判员 闾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苗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