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民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锋,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冬,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东路47号3号楼1单元10C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辉,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生,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董学鹏,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建科实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董学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20)豫1282民初39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