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892号 原告:***。 被告:江苏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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