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1892号
原告:***。
被告:江苏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江苏漕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90元减半收取计694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