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176号之一 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林新路2号天祥大厦1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4JTK1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1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L6KQX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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