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176号之一
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林新路2号天祥大厦120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MA1Y4JTK13。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鼎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大学科技园清源路兴业楼A栋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33311420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嫣,女,汉族,1983年10月19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31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ML6KQXD。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受理了原告***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城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复杂、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青
审 判 员 程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曹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