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377K,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第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1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浮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书》因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该《合同书》中对争议解决的管辖权约定亦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本案应当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涪陵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2民初2448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当事人及案外人三方签订的《合同书》对争议解决方式做出了约定: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清楚明确,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主张该《合同书》系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应为无效合同,但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故案涉《合同书》无效与否亦不影响其约定管辖条款的效力。本案应按照《合同书》的约定由甲方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