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22执恢380号 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1月24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102民初641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支付拖欠租金146333.9元、器材赔偿款642677元、违约金8401.99元、律师费6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699元、执行费18687.47元,恢复执行前本案执行到位44022.11元(以上租金、违约金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支付644287元后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玖玖捌建筑工程设备租赁行自愿放弃剩余价款、赔偿款、违约金、律师费、案件受理费、**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费用;2、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8687.47元”。现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