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822执恢367号
***、***、***、***、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8)湘082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合同定金及押金250000元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50元、执行费371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98025元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款项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费用;2、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执行费3718元”。现被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按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