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碧民初字第1274号
原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八段65号(集美置业)14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碧江区东太大道清水花园1栋。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包工头,浙江省上虞市人,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土家族,系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员工,特别授权,系贵州省经济与法制建设促进会推荐.
原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美公司)与被告铜仁佳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公司)、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开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原告万美公司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鑫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