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802执36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147758035H,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浮石路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7377K,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第3幢涪陵建筑大厦10-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浙江开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万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802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267532元及违约金1253506.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执行询问,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公积金缴存信息、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工商登记、有价证券、收益性保险信息。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坐落于重庆市涪陵区万汇路66号第3幢涪陵建筑业大厦的不动产,待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截至2024年5月17日,本案全部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诉讼费67712元、执行申请费65010元未收取。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暂不申请被执行人破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802执36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