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高新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淮南市南山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4财保5号 申请人:淮南市南山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南市南山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在建工程金融世家项目楼盘5号楼101、102、103、104、105、106、108、109、110、111、112、113、201、202、203、204、205、206、208、209、210、211、212、213、301、302、303、304共28套房屋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800万元。担保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区高新开发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泰丰大街南侧78222.9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淮南世纪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在建工程“金融世家”项目楼盘5号楼101、102、103、104、105、106、108、109、110、111、112、113、201、202、203、204、205、206、208、209、210、211、212、213、301、302、303、304共28套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340400********0201)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以38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同时对担保人淮南市高新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区高新开发区(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泰丰大街南侧78222.9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为皖(2017)淮南市不动产权第0000153号]予以查封、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淮南市南山城镇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孙 根 审判员 *** 审判员 魏 玲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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