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8执异106号
异议人:***,男,1956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
法定代表人:曹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张砦村
被执行人: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北城花园**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邙山五建”)、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起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原告江山公司与被告邙山五建,被告泰翔公司,被告陈彦福(又名陈小雁)工程款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对本案已作出(2011)郑民三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于2012年1月30日生效。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附(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变更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泰翔公司和陈彦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山公司预付款100万元,并自200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江山公司利息至付款之日止;邙山五建负补充清偿责任。2012年3月,江山公司申请法院执行,现异议人***系原江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于2013年3月16日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江山公司转让给第三方,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内容不包含协议中的剥离事项。第四条剥离事项第2条剥离事项包括(5)其它未计入移交乙方项目的其它权益、债权债务。本案执行权益属于剥离事项之中,因此,此执行案中的权益应归本人所有。特此申请将异议人***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原告江山公司与被告邙山五建、泰翔公司、陈彦福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2日作出(2005)惠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7月23日提出抗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2005)惠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二、原审被告泰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审原告工程预付款100万元,并自200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原审原告利息至付款之日止,原审被告邙山五建负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审原告江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3日作出(2011)郑民三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惠济区人民法院(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泰翔公司和陈彦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山公司工程预付款100万元,并自2005年6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江山公司利息至付款之日止;邙山五建负补充清偿责任。上述判决生效后,债权人江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另查明:本案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该债权转让公告通知了本案的债务人,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出具转让债权确认书对债权转让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将本院(2009)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民三终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权转让给异议人***,并对转让事实予以书面认可,且公告通知了被执行人。故对异议人***要求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邙山五建、泰翔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楚云鹤
人民陪审员  王文英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