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08执恢4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09)年惠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994095.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接触(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霄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靳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