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08执恢3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郑州市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惠民一初字第4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邙山区第五建筑工程公司、河南泰翔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