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91民初7720号
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长江路511号501。
法定代表人:*乘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北摆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恒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4元,由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