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5183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终51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01/div>
法定代表人:*乘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龙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龙投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龙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孙皓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