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4772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206民初4772号
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22286864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01。
法定代表人:*乘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70373001Y,住,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科公司)与被告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泰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港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泰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港龙公司支付工程款294500元(其中工程款251000元,维修保证金43500元);2.判令港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51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11月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43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1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港龙公司支付金泰科公司律师费1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港龙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港龙公司与金泰科公司签订《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泰科公司承包港龙公司位于无锡市盛岸西路589号无锡港龙城市商业部分加固工程,合同价款总计435000元,合同另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等。合同签订后,金泰科公司依约完成了加固工程并开具发票给港龙公司,但港龙公司尚欠251000元竣工款项与43500元维修保证金未付。金泰科公司多次催讨无果,故成诉。
被告港龙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港龙公司(甲方)与金泰科公司(乙方)签订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金泰科公司承包位于无锡市盛岸西路589号的无锡港龙城市商业部分加固工程,工程总价包干435000元,总工期30天。关于竣工验收,合同约定由承包方金泰科公司提供施工报验单及完整竣工技术资料,发包方港龙公司审核施工方案及施工验收单,如在承包方开具报验单三日内发包方不派人验收或加固区域投入使用,则作为正式验收通过。合同第五条工程价款支付约定,承包方进场施工时支付合同总额的30%,加固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额的90%,余款10%维修保证金一年后一周内一次性结清。合同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除非事先征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一期工程进度款,承包方有权采用暂停施工措施,并且每逾期一天,发包方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5%偿付逾期违约金。如果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方使用,余款(***)承包方可以一并主张提前支付。合同第七条纠纷解决约定,协商不能解决争议时,通过法律诉讼解决,诉讼费用及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017年4月6日、2017年11月2日、2018年1月22日,金泰科公司向港龙公司分别开具金额为130500元、261000元、43500元的增值税发票。港龙公司于2017年5月4日、2018年2月12日向金泰科公司分别付款130500元、10000元。2018年9月4日,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向港龙公司邮寄律师函一份,载明受金泰科公司委托,向港龙公司催讨欠付工程款294500元;该函于次日妥投。
审理中,金泰科公司提交照片三张,并陈述:其公司在2017年4月6日开具发票之前就签了合同并进场施工,主要是进行广场四层游泳池下方叠合层铺设及游泳池下方的横梁加固。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之前就已经结束,验收的材料已经交给港龙公司工地上的负责人史经理,但是对方拖延没有反馈,而涉案工程目前已经投入使用。合同约定在2017年5月份竣工验收,也确实如期结束,现主张的违约金标准降低为年利率24%,从未付款项对应的发票开具日期起算。
另查明,金泰科公司与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25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7月3日向金泰科公司开具金额为15000元的代理费发票。
以上事实,由加固工程承包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业务回单、律师函、邮寄凭证、照片打印件、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系港龙公司与金泰科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金泰科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已竣工并实际投入使用,提供了相应依据,港龙公司经律师函催讨、本院应诉材料通知,仍未提出相应抗辩,应当认定合同项下的付款条件均已成就。金泰科公司就未付款294500元主张分别自对应增值税发票开具之日起计付年利率24%的违约金,低于双方在加固工程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金泰科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主张律师费,提供了委托合同及发票,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94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以251000元为基数、以435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7年11月2日及2018年1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二、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29元,由港龙公司负担。该款已由金泰科公司预付,本院予以退还,港龙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8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许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