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

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6民初5923号
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11号501。
法定代表人:*乘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辖,该公司员工。
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科公司)诉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泰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民、被告港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泰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61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日,其与被告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其为被告位于苏州市吴中区港龙乐汇城4#工程进行加固施工,合同价款总计411000元,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完成了加固工程并移交被告使用,其已开具发票给被告,但被告只支付了250000元,尚欠161000元工程款未付,且保修期亦早已于2017年4月25日到期。经其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乐汇城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日,原告金泰科公司(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港龙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加固工程施工合同》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将加固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名称为港龙乐汇城项目4﹟加固工程,工程地点为苏州市吴中区189号,工程内容为港龙乐汇城项目4﹟加固工程施工,包括砼梁、板的切割与凿除、重新浇筑的钢筋砼梁板、碳纤维及粘钢法施工、检测等加固施工图涵盖的所有内容;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1日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为准,竣工日期为2016年4月25日,合同包干总价为411000元,本工程无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付款方式为:1、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价的70%;2、4﹟坡梯安装验收完成,付至合同价90%(开出全额发票);3、余款10%作为保修金,保修期一年满后无息付清,如在保修期间乙方拒绝或找借口不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请其他施工单位进行修理,所发生任何费用均从乙方保修金内扣除;保修期从质检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计1年。2016年9月18日、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开具总额为411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017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50000元。2017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转账100000元。2018年9月2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一份,要求被告支付港龙乐汇城项目4﹟加固工程项目工程余款161000元。
审理中,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一、二楼电梯洞口加固,地下车库横梁加固,对原告按合同约定日期施工、竣工,案涉电梯和地下车库已经投入使用,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61000元。原告称,工程竣工之后3天内其工作人员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资料,但被告一直拖延验收。对此被告称,因相关人员已离职,其不清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加固工程施工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付款凭证、律师函、快递凭证、工程照片,被告提供的庭后核实回复以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涉案工程已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并已投入使用,被告应按约支付原告所欠工程款1610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161000元以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1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10元,由被告***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翔
书记员丰雨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