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06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4G,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11号501。
法定代表人:王乘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1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盛岸西路591号。
法定代表人:蔡家寿,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2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规定,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给付309500元。因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廉政监督卡、申请执行人须知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普查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车辆管理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动车登记信息,因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有其他案件查封在先,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执行中,本院向工商管理部门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无对外投资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通报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其财产查封期限和续封要求,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案尚有执行款30950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无锡港龙投资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0206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雷
审判员 荆 佩
审判员 许正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智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