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120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长江路511号501。
法定代表人王乘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沙良民,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珠江南路378号天隆大楼5647室。
法定代表人林实会。
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与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2019)苏0506民初5923号民事判决。依该判决,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161000元及该款自2019年7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苏05民终1043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权利人苏州市金泰科工程加固技术有限公司以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62910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20年3月9日立案,执行标的162910元及利息,执行费2344元。
本院受理后,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执行中,本院通过邮政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信用惩戒风险提示、廉政监督卡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
2.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状况,除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的汽车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车辆本院他案已至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查封,因下落不明,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3.执行中,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根据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546套,其中大多数不动产均已办理产权登记且设定有大额抵押,无处置价值;其余房产已办理网签出售给其他人,仅有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镇××商业广场××幢、××幢、××幢的26套不动产已完成初始登记,本院他案已查封。因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多起被执行案件,上述不动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统一处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参与分配。
4.执行中,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除上述已经查明的不动产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5.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另,苏州港龙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大量被执行案件,执行标的超过3500万元,目前均未执行到位。
6.2020年8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及其有权申请执行悬赏、有权委托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权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及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款项。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照片、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已查封的机动车因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可处置的房产正在本院其他案件中处置,申请执行人可在处置后参与分配。此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现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伟
审判员 王长栋
审判员 韩亚光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