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民再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港兴路8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女,汉族,1979年7月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群英工业区职中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62年12月23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5月15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水上国际花城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19日生,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再审申请人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万丰光伏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作出(2017)苏11民申85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玉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