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2执245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凯诺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1,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张在经,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9W,住所地:扬中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凯诺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银佳宝岛消防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18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2019年1月31日前偿还本金500万元,剩余本金***50000元于2019年7月31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有一期逾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就全部剩余款项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还应承担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8750元、执行费8341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查询,本院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同意暂时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118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