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03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塑料三厂。
被执行人郑州市基础设施配套总公司。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塑料三厂申请执行郑州市基础设施配套总公司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州市基础设施配套总公司按照本院(2004)年二七民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4)年二七民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付功
审判员 朱 军
审判员 丁德勇
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静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