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3民初10297号
原告:邵真,女,1964年12月26日,汉族,身份证住址: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铮铮、温文君,河南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基础设施配套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兴华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来民。
被告郑州市塑料三厂,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王胡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宪方。
原告邵真诉被告郑州市基础设施配套总公司、郑州市塑料三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邵真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邵真负担,剩余50元退回原告邵真。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