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4055号
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史瑞玲,总经理。
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锦民,局长。
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5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956元,由原告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