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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民初405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史瑞玲,总经理。
被申请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梁山县人民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赵锦民,局长。
申请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作出(2019)鲁0832民初4055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道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