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山东)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32执保533号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史瑞玲,总经理。
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锦民,局长。
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并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AJINE50Z0119Q000xxxx)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郓城县水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梁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下1250000元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史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