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98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云影香山D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本案拟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