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98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云影香山D幢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良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本案拟通过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70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培林

人民陪审员  王凤兰

人民陪审员  吴小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成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