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巴中市富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41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云影香山******。

法定代表人:刘良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