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141号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二环路云影香山******。
法定代表人:刘良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巴中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