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2113号
原告:**,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勇,巴中市平昌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307X3。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甫,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仕军,上海段和段(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活动中,原告有权处分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冉 毅
人民陪审员  张慧琼
人民陪审员  周洪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