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03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才,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玉皇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喻雍文,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中市恩阳区兴隆镇玉皇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及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巩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素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