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2591号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前进村3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4052151388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21060307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20元、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绵阳市安州区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