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20民初8144号
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新村街51号,注册号500227600233816。
经营者:龙超,男,汉族,1963年07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后坝街15号(后坝二环路六支道富源大厦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060307X3。
法定代表人:***。
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天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7.83元,由原告璧山区鼎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袁园
书记员喻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