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81民初1286号
原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绥山镇白龙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074539390。
法定代表人:王文铮。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峨眉山市大为镇楠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大为镇楠香村2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11181ME13800699。
法定代表人:马文才。
原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峨眉山市大为镇楠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小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晏丹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