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川1132执105号
申请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关于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账户存款83786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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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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