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执105号之二
申请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王文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彭世林,村主任。
关于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案件标的:8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255元,申请执行费:10,6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并扣划到账542,269元。该款项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6255元,本案执行费10,61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案款525,404元,余款295,596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并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优 梅
审判员 赵  钧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兰 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