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132执105号之一
申请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法定代理人:王文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俊,四川和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峨边彝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彭世林,村主任。
关于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与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132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峨眉山市符汶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于2022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837,86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峨边彝族自治县平等乡清溪村村民委员会在峨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渡分社45970110000023635账户内存款542,26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邛莫木共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 丽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