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703民初106号
原告: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渤海路**号(原银海大街以北,海惠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王海鹏,总经理。
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注册,注册地:**川省广元市中新商城**区**幢**单元**楼**号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央子街道海川路红旗家园物业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晓兵,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银汇路桥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详见清单或通知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 俊
审 判 员 董海伟
代理审判员 张 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耿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