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92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侯镇后下舟村400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华,山东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安丘
市官庄镇高家营村21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文红,潍坊潍城鑫源法律服务所法
律工作者。
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利州区东坝办事处滨河路新纪元园中苑1栋1-12-6。
法定代表人:梁琳,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元百年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2日以在(2020)鲁0792民初513号案件中一并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计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辛光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