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102执1511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叔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鑫,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丹丹(实习),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苏志勇,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乐山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民初24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退还申请执行人371257.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本案案件受理费343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房屋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上述房屋涉及拆迁,现状不清楚,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余房产本院另案正在处置中。经本院依法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省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惩戒。为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均
审判员 陈 明
审判员 余红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