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川1826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眉山旭影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眉山旭影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67039.8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眉山旭影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芦山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款367039.84元,诉讼费6806.00元、保全费2356.00元被执行人眉山旭影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已缴纳。至此,芦山县人民法院(2022)川1826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64条的规定,本案依法按照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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