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823执581号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
法定代表人:孙小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康培,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
法定代表人:罗静红,经理。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18)川0823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赔付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00元,合计204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信息及收益性财产保险;通过前往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四川省剑阁县,该公司无经营场所、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公司基本账户、实际冻结0元)、已对被执行人广元市龙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静红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蒲玉章
审判员  乔 阳
审判员  何 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吕正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