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0824执770号
申请执行人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人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元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判决确定的予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08民终165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冉 勇
审判员 何 宾
审判员 向 剑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