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8民终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涛,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苍溪县云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小虎、董事长。
上诉人苍溪县大通天然气投资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19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超
审判员 徐朝武
审判员 张德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徐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