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261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中国川菜产业园区安平东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任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霞,广东华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永安路299号。
负责人:李永盛。
被执行人:成都京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黄河中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徐晓华。
被执行人: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安德镇成都现代工业港中小企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群英。
被执行人:资阳市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二段383号。
法定代表人:魏素君。
被执行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二段159号车苑小区A区18幢。
法定代表人:吴明刚。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28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杨江区。
被执行人:吴明刚,男,195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志英,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成都京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资阳市弘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明刚、李志英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厨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厨公司异议称,请求停止对位于成都市郫都区(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的房产的拍卖程序,确认天厨公司对上述房产具有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事实与理由:天厨公司系该标的财产的承租人,现仍在合法占有使用该标的物,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天厨公司在租赁期内享有承租人的权利,法院应当通知天厨公司,在拍卖公告中列明优先购买权和租赁情况,在租赁期内应当阻止向受让人移交。
本院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国公证执字第215号执行证书,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848号,执行标的为:本金52444938.62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2020)川01执848号之五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京韩四季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826557055)名下位于成都市郫都区(产权证号:监证0××1),安平东路229号6号1-2层、7栋1层、8栋1层、9栋1层、10栋1层(产权证号:监证0××9)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3年7月21日止”。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后,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川01执恢167号。本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拍卖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应当针对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并认为该执行行为违法。本案中,本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未确认天厨公司提出异议的成都市郫都区房产是否有租赁以及优先购买人,故天厨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停止拍卖程序并确认其有承租权和优先购买权,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在执行异议程序中不予审查。天厨公司应当向本院执行实施部门提出,经执行实施部门审查认定后,对本院后续执行行为不服(如拍卖公告未认定房屋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等),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提出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四川天厨食品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明静
审判员  杨桓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何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