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44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胜,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英,四川理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书台路**。

法定代表人:胡士宽,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滨河西路二段**车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浙粤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京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0民初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健文

审判员  童庆勇

审判员  崔俊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