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502执17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12111100014。
被执行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叙府路西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7D9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159430元,本院已划拨141060元,收取执行费1871元后剩余13918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余款18730元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25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8)川1502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