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民初6765号 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南岸叙府路西段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2A57D9F。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青龙街2号1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MA67CUWH4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保全金额350000元,并提供了申请保全的具体财产信息。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府新区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宾日航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在宜宾管委会的应收款项3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四川怡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