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4民初7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镇建设东路**。
法定代表人:谢中良,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沈志强,男,195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吾瓦真29团驻乌市。
被告:越西县自来水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越西县越城镇新大街南段iv>
法定代表人:袁凤英,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资***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川环宇建材有限公司、沈志强、越西县自来水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木出小杰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婷